康乐部奖惩考核条例 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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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,如私换外汇。
7.调戏或侮辱他人。
8.行贿受贿。
9.偷窃康乐部、宾客或他人的财物。
10.在康乐部及员工宿舍内赌博或观看赌博。
11.旷工(旷工是指员工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,含1小时)---不当场处理在当月工资中体现。
12.非工作需要擅自进入宾客区域,并动用客用设施(照价付款)。
13.未经批准,在外任(兼)职。
14.涂改、伪造单据、证明、私开发票。
15.上班时间打牌、下棋或观看。
16.品德败坏,损人利已,造成不良影响。
17.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不闻不问,造成严重后果。
18.在工作中有意弄虚作假。
19.有意损坏康乐部或他人财物(照价赔偿)。
20.利用职务之便,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。
21.触犯国家任何治安或刑事条例。
22.在康乐部兜售或寄售私人物品。
23.煽动员工集体辞职。
24.违反康乐部其他相应管理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