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乐部奖惩考核条例 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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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违反更衣室的管理规定。
16.未按规定使用手机。
17.下班后无故在工作场所逗留30分钟以上。
18.违反员工餐厅管理规定。
19.未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。
20.未准时参加培训或会议。
21.员工车辆未按规定停放。
22.违反康乐部其它相应管理规定。
(二)乙类过失(严重过失)
员工有下列过失,每次罚款20元,凡在二个月内违反第二次,作丙类过失处理。
1.上班迟到、早退、擅离工作岗位超过10分钟以上,1小时之内。
2.在工作中与客人争吵或公开顶撞上司。
3.服务态度差,引起宾客投诉者(经调查核实)。
4.搬弄是非,辱骂他人,影响团结者。
5.没有尽职报告事故或因不尽职造成后果者。
6.拒绝执行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指令和监督。
7.上班时睡觉。
8.擅自动用客用设施(罚款并按价付款)。
9.私自挪用康乐部公物。
10.违反康乐部安全管理规定,损坏消防器材。
11.违反康乐部的饮酒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