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乐部奖惩考核条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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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为保证康乐部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,并使之达到康乐部的标准,在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同时,对员工的失职违纪行为,将给予必要的处罚。
■ 处罚分为口头警告、罚款、降级(月工资中体现)、退回人事部五种,受失职违纪处罚的员工,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。
■ 员工的失职违纪行为分为甲、乙、丙三类,甲类过失为轻微过失,乙类过失为严重过失,丙类过失为重大过失。
(一)甲类过失(轻微过失)
员工如有下列过失,每次罚款10元,月内违反第二次作乙类过失处理。
1.上、下班未打卡,代人打卡或唆使他人代打卡。
2.上班迟到、早退、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之内。
3.违反员工守则规定的有关仪表仪容、礼节礼貌规定。
4.上下班使用客用通道。
5.上班期间,非工作需要进入客用公共场所。
6.使用康乐部电话处理私人事务。
7.上班看书报杂志(业务行政人员看与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杂志书籍例外)。
8.上班时吃零食。
9.未经批准擅自带亲戚好友等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。
10.在康乐部内乱丢东西或随地吐痰。
11.班时间私自串岗。
12.在公共场所高声叫人、吹口哨、唱歌、哼曲或在客人可以看到的地方做不雅的动作。
13.在工作时间轧堆聊天。
14.工作责任心不强,损坏、丢失康乐部或宾客财物,价值在50元以内(根据实际情况再赔偿)。